董狐之筆
注音:
意思解釋:后人對那些公正不偏,不因為各人的好惡或利害關系,而捏造不實言論的人的稱呼。
出處典故:《左傳 宣公二年》載:趙穿殺晉靈公,身為正卿的趙盾沒有管,董狐認為趙盾應負責任,便在史策上記載說趙盾弒其君。為趙盾所殺。后孔子稱贊說:「董狐,古之良史也,書法不隱。」
成語簡語:dhzb
常用程度:一般成語
成語例子:〖示例〗《曾國藩》曾國荃對大哥的說法不服氣。去年湘中士人公推王闿運撰湘軍志。王闿運也揚言,為湘軍修志一事非他莫屬,他要秉董狐之筆,不溢美,不飾惡,為湘軍存一信史。
來源故事:
晉靈公繼位后,十分荒淫而驕橫,他常站在樓上,用彈弓射路上的行人,讓身邊的美人取樂。有一次廚師煮熊掌不合口味,晉靈公便把廚師殺了,并命人分尸八塊,用竹簍裝了拋尸荒野.相國趙盾(趙國君王的先人)對這些肆無法紀的行為非常憤慨,屢次向晉靈公苦苦進諫.晉靈公不但不聽,還懷恨在心,要秘密除掉趙盾。趙盾聞訊,逃亡避難.趙盾的侄兒趙穿早已看清了晉靈公的腐敗本質,趁他酒醉時將他殺死。之后,趙穿立晉成公為國君,趙盾復任相國。由于趙盾精明強干,得到朝野的普遍贊譽。史官董狐卻持有不同意見,他毫不隱瞞地在史簡中寫道:「趙盾殺其君.」趙盾見后極為震驚,去找董狐解釋自己并無殺君之罪。董狐堅持說:「你身居相位,國君被殺時雖然離開了都城,但并未走出國境;國君被殺后,你也沒有辦兇手,殺君罪名國相不負,當屬何人?」后來,孔子聽到了這件事,他評論道:「董狐,古之良史也,書法不隱。」應受到稱贊;趙盾也是「古之良大夫也,為法受惡,」實屬冤枉。從此,后人便把「董狐之筆」作為史家秉公直書的典范加以頌揚。
董狐,春秋晉國太史,亦稱史狐。周大史辛有的后裔,因董督典籍,故姓董氏。據說今翼城縣東50里的良狐村,即其故里。董狐秉筆直書的事跡,實開我國史學直筆傳統的先河。
《左傳》宣公二年記載,晉靈公夷皋聚斂民財,殘害臣民,舉國上下為之不安。作為正卿的執政大臣趙盾,多次苦心勸諫,靈公非但不改,反而肆意殘害。他先派人刺殺,未遂,又于宴會上伏甲兵襲殺,未果。趙盾被逼無奈,只好出逃。當逃到晉國邊境時,聽說靈公已被其族弟趙穿帶兵殺死,干是返回晉都,繼續執政。
董狐以「趙盾弒其君」記載此事,并宣示于朝臣,以示筆伐。趙盾辯解,說是趙穿所殺,不是他的罪。董狐申明理由說:「子為正卿,亡不越境,反不討賊,非子而誰?」意思是他做為執政大臣,在逃亡未過國境時,原有的君臣之義就沒有斷絕,回到朝中,就應當組織人馬討伐亂臣,不討伐就未盡到職責,因此「弒君」之名應由他承當,這是按寫史之「書法」決定的。
當時的史官與后世大有不同,他們既典史策,又充秘書,即協助君臣執行治國的法令條文。傳宣王命,記功司過是他們的具體職責,兼有治史和治政的雙重任務,實際就是具有褒貶臧否大權的文職大臣。當時記事的「書法」依禮制定,禮的核心在于維護君臣大義,趙盾不討伐弒君亂臣,失了君臣大義,故董狐定之以弒君之罪。對此,孔子大加贊揚,稱董狐為「書法不隱」的「古之良史」,后世據以稱之為「良狐」,以表褒美之意。這是因為在禮崩樂壞的春秋時期,權臣掌握國命,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,以禮義為違合的書法原則,早已失去了它的威嚴,堅持這一原則,并非都能受到贊揚,而往往會招來殺身之禍。齊國太史就因寫了權臣崔抒的「弒君」之罪,結果弟兄二人接連被殺。董狐之直筆,自然也是冒著風險的,因此,孔子贊揚他,后人褒美他,正是表彰其堅持原則的剛直精神。這種精神已為后世正直史官堅持不懈地繼承下來,成為我國史德傳統中最為高尚的道德情操。